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668号] [2025-05-29]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内贸险承保机构等11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4.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0.5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为每次5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年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次5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情况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信用报告收费标准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 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征信查询服务费标准=基准服务费标准×数据贡献量系数×数据查询量系数
数据贡献量系数表账户数占比(x) | 数据贡献量系数 |
---|
x≥10% | 0.5 |
6%≤x〈10% | 0.6 |
4%≤x〈6% | 0.7 |
2.5%≤x〈4% | 0.8 |
1.5%≤x〈2.5% | 0.9 |
x〈1.5% | 1.0 |
注:表中“账户数占比(x)”是指征信查询用户上年累计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占全部数据量的比例。
数据查询量系数表个人信用报告月查询量(y份) | 企业信用报告月查询量(z份) | 数据查询量系数 |
---|
y〉5,000,000 | z〉500,000 | 0.1 |
4,000,000〈y≤5,000,000 | 400,000〈z≤500,000 | 0.2 |
3,000,000〈y≤4,000,000 | 300,000〈z≤400,000 | 0.3 |
2,000,000〈y≤3,000,000 | 200,000〈z≤300,000 | 0.4 |
1,000,000〈y≤2,000,000 | 100,000〈z≤200,000 | 0.5 |
500,000〈y≤1,000,000 | 50,000〈z≤100,000 | 0.6 |
100,000〈y≤500,000 | 10,000〈z≤50,000 | 0.7 |
50,000〈y≤100,000 | 5,000〈z≤10,000 | 0.8 |
10,000〈y≤50,000 | 1,000〈z≤5,000 | 0.9 |
y≤10,000 | z≤1,00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