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2025-0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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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答记者问

  编者按: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更加优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取得新的重要成果。为使各方面准确把握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清单(2025年版)》回答记者提问,现予发布。

  问:请问什么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项制度有哪些核心要求?

  答: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制定负面清单”的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8年印发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项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我国市场准入管理理念和模式实现重大转变,成为全球首个针对国内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主要经济体。

  这项制度的核心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国统一。也就是实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这是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我国境内各类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从而做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二是事权法定。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依法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济运行中面临突发重大风险的,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但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部门规章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不得违规设立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在法治原则下运行。三是公开透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于涉及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还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确保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从而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四是“非禁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从而将“剩余决定权”赋予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发展。

  问: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这次清单修订对清单总体制度设计作出了哪些优化?

  答: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了不少新规定、新要求,特别是《意见》对于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出了明确安排。《清单(2025年版》是《意见》发布后的首版清单,在保持制度基本要求和清单体例架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围绕贯彻上述要求,作出了多方面优化,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完善”。一是完善“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一方面,强化“全国一张清单”权威性,明确产业、投资、互联网、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这些清单目录修订中,如涉及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应按照负面清单措施调整程序要求,报国务院同意。另一方面,完善特定区域放宽准入制度安排,明确依法在特定区域调整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负面清单与之直接衔接,支持地方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探索。二是完善市场准入事项实施要求。对于清单所列的许可准入事项,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同时提出,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进一步推动规范透明准入。三是完善与其他准入规定衔接要求。明确境内外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经营,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落实国民待遇要求。在此基础上,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是完善市场准入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明确清单实施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的管理措施相衔接。这样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时,就能对照清单要求,知晓哪些经营范围是可以直接进入的、哪些是要办理许可后才能进入的、哪些是不能进入的,有效降低经营成本。

  此外,这次修订对清单事项适用范围、准入后综合监管、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等表述作出了一些技术性修订,以更好反映目前清单实施情况。

  问:《清单(2025年版)》与上一版清单相比,事项数量由117项缩减到106项,请问具体的准入措施调整情况如何?

  答:
《清单(2025年版)》修订坚持“该减的坚决减,该增的合理增”,全面体现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486条缩减至469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条缩减至20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直接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业务改革为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认证制度。部分放开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筹建、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试办新型电信业务、林木种子进口、增值税发票印制等管理措施,相关领域保持必要市场准入管理,但准入环节更加精简。取消了一批地方性措施。如推动各地放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车辆租赁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管理措施,打通区域间市场壁垒;取消有关地方设立的船舶设计修造、酒类生产经营、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等管理措施,实施全国统一的准入方式。

  另一方面,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准入,兜牢安全底线。依据已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部分领域市场准入作了进一步规范。纳入新业态新领域管理措施。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条例》,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核发(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纳入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审批纳入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药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准入条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违法使用“期货公司”字样。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将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范围从10大类调整为14大类27种,更好保障生产安全。

  经过2019、2020、2022、2025年四次修订,清单内的事项数量已由2018年版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一大批行业准入限制得以放宽,各类经营主体都能看得见、摸得着、进得去,“宽准入”红利切实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了“清单越缩越短、市场越放越活”。

  问: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在公布《清单(2025年版)》同时,还将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请问开展这次行动有哪些考虑?

  答: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也就是“非禁即入”。这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核心的要求,也是广大经营主体的热切期盼。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围绕确保清单扎实落地,积极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累计已向社会公开通报7期115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破除了一批基层政府关注、经营主体关心、人民群众关切的市场准入障碍,有力保障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权利。我们也看到,一些领域壁垒破除后,企业投资的“心气儿”上来了,“百花齐放”的竞争活力得以涌现,市场供给提质升级,供需两旺的“热乎劲”十分可喜。

  但是也要承认,清单之外“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堵点卡点尚未消除,发现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机制还没有完全成熟,企业“上告无门”“告而不理”“理而不决”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还没有完全做到“非禁即入”落地生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线索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

  本次清理整治的主要步骤包括:一是对涉及市场准入的各类规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二是开展线索归集,通过政府部门自查、公开征集等方式,全面归集各类渠道获得的线索。三是进行个案核实整改,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渠道归集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推动辖区内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时核实整改。四是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转办问题线索核实整改情况和地方报送的典型案例进行审核后,按照“一案一核实,一案一通报”的原则进行公开通报、向社会公示,并同步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监测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清理整治行动邀请新华社全程参与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共同建立线索共享、案例同查、典型共报、经验同推工作机制,新华社及国内分社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和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工作合力,力求通过此次清理整治,助力负面清单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问:当前,民营企业发展政策广受社会各界关注。请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在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提振投资信心方面有哪些作用,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要求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最直接的获益者就是民营企业;五版清单事项持续缩减,一批领域或是准入限制放开、或是准入环节精简,充分释放了放宽准入的政策红利,最直接的惠及者也是民营企业。具体来讲,我国近年来深入推进清单落地实施,持续放宽和畅通民营企业准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持续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在能源、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门槛”不断降低,市场规则更为透明,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对激发民企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首条民营控股高铁杭绍台铁路开通运营,一批民间资本参股的核电项目落地开工,标志着民营企业参与重点行业和领域竞争性业务取得突破性进展。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5年1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为5670.7万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为42万家,占比92%以上,已成为我国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随着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清单事项持续缩减,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民营企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民营企业不怕市场竞争、不怕竞争激烈,怕的是缺少公平竞争的机会,怕的是受到差别歧视待遇。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激发民营企业市场活力,更大程度地释放民营企业创新潜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竞争环境,让广大民营企业能够有机会“准入”、有意愿“想入”、有规则“融入”到更广阔的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空间中来,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此次负面清单修订,既立足当下,更加聚焦民营企业切身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又着眼长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持续健康成长,体现了民企所盼、民心所向。

  问: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没有直接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但企业想“入行”实际会遇到很多困难。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效果?下一步还有哪些考虑?

  答:
新业态新领域往往处在快速发展期,创新主体多元、技术迭代迅速、发展路径多变,难以用行政审批的传统准入方式进行管理,同时企业又容易遇到要素保障、标准制定、市场监管、场景开放等方面的制度供给短板,难以进入市场,需要探索更具柔性和韧性的准入管理模式,开展体系性准入机制设计,全面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的重大部署。《意见》明确了具体落实安排。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以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政策载体,先后在海南、深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等地,谋划推出了一批体系性、突破性较强的政策举措,在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型能源、信息安全、智慧交通等领域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例如,支持海南组建全国首个商业航天发射场,打破我国商业航天“发射难”堵点卡点;支持深圳建立全国首个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平台,打通供应链和产业链融合渠道;支持安徽合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构建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准入标准,有力破除运营体制、空域规划、数据安全、场景开放等障碍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从两个方面把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一方面,强化重点突破,完善监管模式。聚焦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充分挖掘场景开放创新需求,谋划推出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超级场景,加快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创新生态”正向循环,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另一方面,强化试点建设,加快升级迭代。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新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推动试点相对成熟的已有特别措施增点扩面、体系迭代,适时上升为全国层面制度性成果,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进一步精简优化。

  问:此次清单修订“放”了一批市场准入管理措施,释放了改革红利。但“放”了之后如何“管”,也广受各方关注,请问后续将如何加强准入后监管,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答:
《清单(2025年版)》在“说明”部分专门提出综合监管要求,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同时特别提出,要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指明了下一阶段加强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的基本方向。

  具体来讲,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社会协同作用,以准入监管新理念、新机制保障市场准入“放而有序”。一是政府方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准入+监管”闭环管理机制,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二是企业方面,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化企业综合监管体系。三是行业方面,发挥行业组织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为准入监管提供标准体系、认证认可、服务质量、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支撑。四是社会方面,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将市场准入各环节“放在阳光下”,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准入环境。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3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支持广州南沙选取特定监管场景,探索将放宽市场准入与优化监管紧密结合,健全完善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取得初步成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改革探索、拓展试点领域,为全国层面制度建设积累宝贵经验,以优化监管机制保障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所有组织和个人普遍采取的管理措施,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需要,依法授权在特定范围调整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从其规定。清单实施中,因防范经济运行突发重大风险等特殊原因,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述清单目录修订中,涉及增设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增设准入条件的,应报国务院同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境内外经营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服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机制安排,不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经营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所有组织和个人普遍采取的管理措施,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需要,依法授权在特定范围调整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从其规定。清单实施中,因防范经济运行突发重大风险等特殊原因,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述清单目录修订中,涉及增设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增设准入条件的,应报国务院同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境内外经营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服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机制安排,不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经营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项目号禁止或许可事项事项编码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性许可措施
一、禁止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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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10000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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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10000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禁止投资建设《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所列的汽车投资禁止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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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100003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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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100004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金融”“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中心”“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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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100004★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

5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100005《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5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10000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理财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

6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100006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二、许可准入类
(一)农、林、牧、渔业
7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繁育、调运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201001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家重点保护农业天然种质资源、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林草、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国家管制、种植企业指定及种植计划管理从国外引进农业、林草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和隔离试种审批农业、林草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云南)
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201002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进口审批开展林草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加工经营20100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采集、出售、收购、加工省级重点珍稀林木审批(内蒙古、浙江)
1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201004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蚕种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水产苗种(含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审批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1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渔业养殖、捕捞业务201005渔业捕捞及远洋渔业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1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处理等业务201006动物诊疗许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单位核准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1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201007设立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核发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牛、羊等禽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浙江、福建、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等)
14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收购201008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准运证明核发农业农村部

15
未获得许可,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201009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林地经营权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二)采矿业
16
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20200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铀矿资源开采审批矿山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矿山、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制造业
17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203001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适用标准指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审批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获得许可或通过审批(全国各省份)
18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203002烟叶种植者应当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企业)许可优良烟草品种需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

1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印刷复制业务203003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制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印制银行票据、清算凭证资格限制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认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保密局

2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203004核材料许可证核发、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和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许可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公安部

2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20300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批、制造许可证核发;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生态环境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2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20300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许可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单位审批、进出口审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应急管理部

2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20300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通行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按备案管理的除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

2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及爆破作业20300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和购买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道路运输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以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公安部

2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的生产与进口203007化妆品生产许可;特殊化妆品、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生产许可;风险程度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

24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出口203008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法律规定生物制品销售、进口前批签发;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药品生产许可;疫苗委托生产审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审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进出口许可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中药保护品种向国外申请注册审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国防科工局

25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203009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指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兽医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口审批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25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203009国内防疫急需(兽用)疫苗限制或者禁止出口进口兽药注册和特殊用途兽药进口审批新兽药研制、注册审批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2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药、肥料的生产、经营、进口203010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许可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27
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武器装备、枪支及其他公共安全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购买和运输及特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的投资建设203011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制造、配售、配置及制造、配售年度限额许可;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特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固定投资项目核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资格认定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公安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人防办公安部公安部

2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和使用相关业务以及民用航天发射相关业务203012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审批;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审批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审批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设计审批/认可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审批/认可进口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认可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批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制造人审批民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适航审批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油料检测单位审批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审批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2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铁路运输设备生产、维修、进口业务20301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3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20301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

31
未获得许可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20301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4类27种);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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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和经营20301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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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商用密码的检测评估和进出口203017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商务部、国家密码局国家密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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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或从事相关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20301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

35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203019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商务部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204001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上海、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宁夏等)
(五)建筑业
37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20500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涉密军事设施建设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河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宁夏)
37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2050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气象局农业农村部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上海)
(六)批发和零售业
38
未获得许可、配额或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相应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含过境)206001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目前适用商品包括出口玉米、大米、棉花、烟草、原油、成品油、煤炭、钨、锑、白银和进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对部分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实行管理(目前适用商品包括铜精矿、锡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白银等)对输港澳活畜禽实行经营资格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商务部、商务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3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进出口运输、特定货物仓储、流通贸易等服务206002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资质许可设立免税场所审批;免税商店经营许可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财政部、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4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限制商品、技术的进出口206003限制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核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审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军品出口许可商务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防科工局

4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粮油经营业务206004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承储地方储备粮油资格认定(全国各省份)
4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拍卖、直销业务206005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商务部商务部

4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206006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批发、零售企业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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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烟酒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206007烟叶收购专营及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烟草专卖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企业审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专营;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统一授权经营烟草专用机械购进、出售、转让审批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国家烟草局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20700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4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客货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20700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包含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确定(各有关地区)
47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207003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国家铁路局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河北、河南)
4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207004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许可及国际班轮运输许可;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含深水岸线或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国家移民局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4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207004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许可;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审批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4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207005规定权限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审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许可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审批(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4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207005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用航空产品维修单位许可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民用航空维修培训机构、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审批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国内经营主体投资民航重要领域股比及关联投资限制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5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保税货物仓储物流业务207006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海关总署

5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邮政等相关业务207007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仿印邮票图案审批纪念邮票图案审查、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

(八)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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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旅馆住宿业务20800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公安部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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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209001无线电频率(含卫星无线电频率、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审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及呼号指配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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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209002基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根节点)及其运行机构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含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54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209002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55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209003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5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和涉密信息系统处理相关业务20900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密码局国家密码局国家保密局

(十)金融业
57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210001金融控股公司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57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210001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银行卡清算机构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许可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

5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210002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注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承销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开展存托业务资格核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特定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许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许可(山东)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山东)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山东)
5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210002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公募基金服务机构、公募基金注册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核准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购付汇核准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及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

5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210002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

59
未经指定,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制、技术设备材料相关业务210003人民币印制企业指定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刷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企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十一)房地产业
6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21100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或特定咨询、调查、知识产权服务21200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统计局

6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保安服务等业务21200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内地输港澳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澳门中联办香港中联办公安部

63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旅行社或经营特定旅游业务212003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资格审批文化和旅游部

64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特定广告或设置特定广告设施21200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含中医)、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广告审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65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境内举办特定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212005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仅包括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商务部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业务213001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材料出境审批国家卫生健康委

67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微生物等特定科学研究活动21300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批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6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21300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自然资源部

6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21300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7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213005认证机构资质许可;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农业农村部

7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213005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

7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地理测绘、遥感、海洋科学研究、气象服务及相关业务213006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地图审核涉外海洋科学研究审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214001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矿泉水鉴定(吉林)
7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214002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越境转移核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74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214003猎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及捕猎量限额管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甘草、麻黄草收购审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产品)进出口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出售、购买、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甘肃、宁夏、新疆等)采集、出售、收购、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河北、河南、湖南、西藏、陕西、新疆等)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江西、山东、湖北、湖南、甘肃、西藏等)
75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21400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

7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214005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生态环境部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7
未获得许可,不得建设殡葬设施215001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民政部开展殡仪服务业务批准(上海、四川、宁夏等)
78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业务215002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资质认定国家保密局

(十六)教育
79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特定教育机构216001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和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幼儿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办学许可;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职业培训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审批(重庆)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80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置特定医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217001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诊所除外)血站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80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置特定医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217001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兴奋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

81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经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业务217002公共场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产品审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

82
未获得许可,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医疗制剂、购买和使用特定药品、医疗器械21700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注册审批、调剂审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三、四类)许可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或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审批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21800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审批考古发掘资质许可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及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文物销售经营许可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及标的审核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

84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218002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含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许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84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218002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类媒体和互联网站等媒体与外国新闻机构开展合作审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开版审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审核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审批(含变更名称审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宗教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

84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218002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核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

85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218003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指定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

8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21800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设置、进口许可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

87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21800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片审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审查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审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国家电影局、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广电总局

88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彩票218006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

89
未获得许可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体育娱乐业务21800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90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22100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水利工程:涉及跨界(境)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91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221002水电站:在跨界(境)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91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221002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92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221003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不含液化天然气进口)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93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信息产业项目221004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94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原材料项目221005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95
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得投资建设特定机械制造项目221006汽车: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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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轻工项目221007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烟草局

97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高新技术项目221008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98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城建项目22100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低运量轨道交通):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99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221010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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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22200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核准制度。从事新闻、出版、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宗教局、国家网信办自然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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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222001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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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22200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

10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222003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非联网方式播放广告内容除外),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和旅游部

10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222003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

10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游戏服务222004未经审批,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

104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222005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十一)其他
105
未获得许可,不得实施援外项目299001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10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说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经营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经营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禁止措施设立依据中央主管部门
(一)农、林、牧、渔业
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
2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堆放固体废弃物及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3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4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
5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草局
6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
7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8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
9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草局
10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农村部
11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12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
13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
14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
15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
16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家林草局
17
禁止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18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安徽、四川、宁夏)《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19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陕西、宁夏)《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二)制造业
20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21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
22
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3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24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部
25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市场监管总局
26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27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28
在指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
30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31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
32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33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河北、吉林、江苏、广东、陕西、新疆)《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建筑业
34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35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36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37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38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
39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40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
(五)批发和零售业
4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
42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
43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进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禁止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
44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
46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47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国民航局
48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邮政局
(七)金融业
49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总局
50
禁止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八)住宿和餐饮业
51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52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草局
53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防办
55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56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
57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
58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59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数据处理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60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61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6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
64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65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部
66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
67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8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
69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
70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
7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态环境部
7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7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7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75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
76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
77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
78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
79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
80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
81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部
82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
83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
84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
85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
86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
87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
88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
89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利部
90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
9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92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93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94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95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
96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97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98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林草局
99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100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101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102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电总局
103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104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禁止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等危害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家人防办
105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人防办
106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107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防办
108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
109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生态环境部
110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111禁止冲滩拆解船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
112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113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114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
115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林草局
116★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国务院有关严格管制规定国家林草局
117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管总局
118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国家林草局
119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120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121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22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
12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24禁止违规开发冰川。(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125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海、广东)《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2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天津、广东、海南、宁夏)《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127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8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29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江苏、湖南、四川)《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130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涤用品和一次性木筷。(江苏、湖北、西藏)《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31禁止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132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
(十三)教育
133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134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
135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部
136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
137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
138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025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部
139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140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民政部
141禁止幼儿园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142★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4严禁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赠送属于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
145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
146禁止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
147除国家另有规定,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禁止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禁止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禁止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
148禁止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
149禁止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禁止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销售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
150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销售境外彩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公安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
151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国家文物局
152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
153禁止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安徽、宁夏)《安徽省旅游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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