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函》(鲁政字〔2011〕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的规定,为完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加快水利建设,同意你省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原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停止征收。 二、请你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如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包括改变计征方式、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三、执行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