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10〕15号]  [2010-02-09]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大中型永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黑财综〔2009〕93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规范表述,将《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为确保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将《实施细则》第六条“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征收的库区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的内容,修改为“省电力公司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将征收的库区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四、为强化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为便于《实施细则》实施,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容,修改为“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第八条中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支分类科目相应调整为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六、尼尔基水库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其缴纳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自2010年4月1日起征收,具体征缴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尼尔基水库上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63.4%和36.6%的比例,根据资金入库情况按季拨付给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并纳入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八、请你厅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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