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补贴、补助等按财政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每月新调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请各级工会遵照《工会法》和《通知》精神,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