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81号]  [2008-02-18]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天津、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杭州分行纳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并按照当期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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