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应纳税总额是否包括海关等部门征收的其他税种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6〕1829号]  [2006-08-21]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应纳税总额是否包括海关等部门征收的其他税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现对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应纳税款及应纳税额不包含海关关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应纳税总额”不包含《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部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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