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涉嫌偷税案中“拒不申报”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公经〔2006〕1797号]  [2006-08-16]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认定涉嫌偷税案中“拒不申报”行为的请示》(厅经侦〔2006〕130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你总队所述案件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大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其取得的售房收入,自取得收入之日起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营业税)。2004年8月20日大冶市地税局对××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于2004年8月24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中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形。××公司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履行申报义务,在无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免责情节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是“拒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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