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5〕1040号]  [2005-06-21]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契税能否定性为偷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201条所列举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偷税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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