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27号]  [1995-09-20]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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