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公司转让技术所收取的培训场地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094号]  [1990-01-01]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关于美国××公司向中国襄樊××××厂及授权商务代理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转让晶闸管方形蕊片制造及其电力模块组装技术,为培训中方技术人员所收取的培训场地费95000美元的税收问题,根据原税务总局(财税外字(1982)143号)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培训场地费是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的组成部分,对美国××公司收取的上述培训场地费应并入其技术转让费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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