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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占用原属部队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9〕83号] [1989-11-25]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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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89〕豫财农税字第39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并征前部队占地开征后改变用途是否免税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河南省中原石油勘探公司经土地部门批准有偿占用原属河南省兰考县部队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对占用的部队营房、靶场及训练场可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对占用的部队菜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