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如何税务处理?

  [2025-04-09]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非经营性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购进的班车,如果专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如果班车除了接送员工外,也负责拉送货物等,则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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