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03.24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文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税务总局已完成对ctais2.0和ctais1.1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可以升级使用。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修改完善,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正常进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用有序的目标,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业务正常处理。 二、具体业务需求详见正文。 本业务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和征管科技司共同编写,适用于综合征管软件1.1和2.0两个版本。 目录 1系统初始化 1.1系统参数 2管理服务 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 2.2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 2.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 2.2.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 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 2.5减免税管理 2.6退税申请审批文书 2.7协定税率维护 3征收监控 3.1纳税申报 3.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2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1.2.3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3.1.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1.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2税收会统 3.3应申报统计 4稽查法制 5查询 5.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 5.2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情况查询 5.3扣缴企业所得税查询 5.4其他查询 6新旧数据衔接 6.1弥补亏损 6.2预缴税款数据 6.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6.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6.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7数据接口表证单书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信息采集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5.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 1系统初始化 1.1系统参数 增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参数值设置为y则进行强制监控,设置为n则不进行强制监控。 2管理服务 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 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开发“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功能,其业务处理能满足“非居民企业”认定管理,仍按原规则不变。 2.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2.2.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税务总局已完成对ctais2.0和ctais1.1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可以升级使用。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修改完善,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正常进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