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福州保税区的批复

[国函〔1992〕181号]  [1992-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福州保税区的请示》(闽政〔1992〕第2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州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马尾港的优势,努力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积极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福州保税区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部。保税区东边界为红山油库,西边界为青洲路,北边界为中湖山脚,南边界为罗星路至闽江边,面积为一点八平方公里。保税区四周要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检查验收后启用。

  三、福州保税区的海关监管和金融、外汇管理,比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2〕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税区海关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由你省另行报批。

  四、福州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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