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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署税函〔2024〕336号] [2024-12-31]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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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署税函〔2021〕131号印发
)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