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347号]  [2006-10-07]

  一、关于2006年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办法

  (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执行。

  (二)缴库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266号)执行(四川、重庆除外)。

  (三)缴库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执行。

  二、关于农网还贷加价收入的收缴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等文件规定的山西、陕西、广西3省区农网改造还贷加价收入,均应纳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范围,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按规定征缴。

  三、关于部分地区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问题

  根据财企〔2002〕266号文件和2002年底调整后的四川省农网改造投资计划,从2003年起,四川省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相应调整为中央51.7%,地方48.3%。

  根据财企〔2002〕266号文件和重庆市农电体制改革情况,重庆市继续执行农网还贷资金政策,从2005年起缴库比例调整为中央国库100%。

  四、关于2006年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及以前年度清算工作

  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做好2006年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请各有关财政专员办抓紧做好2001年以来农网还贷资金的清算和追缴工作,涉及农网改造还贷加价及缴库比例调整的,一并进行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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