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09-24]

  2024.12.06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详见:国务院令第797号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

  三、将科学技术部的高新技术司、25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6名行政编制、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23个,机关行政编制72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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