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2000-03-17]

  根据2008.01.03 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8年1月3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