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金〔2024〕85号]  [2024-1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现下达2024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

  该项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项目名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10001”,“1100313农林水”,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

  请你厅(局)在收文后15日内提出直达资金的分配方案报我部备案,接到我部反馈意见后7日内下达预算。你厅(局)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请你厅(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同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4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情况表

单元:万元

省份
(单位)
本年度安排资金合计已提前下达资金本次下达
北京8,9886,1742,814
天津3,2923,000292
河北16,90620,005-3,099
山西18,85013,5725,278
内蒙古19,74719,878-131
辽宁(不含大连市)18,24219,101-859
大连2,0582,067-9
吉林12,63415,044-2,410
黑龙江13,65315,603-1,950
上海4,5013,0001,501
江苏8,6928,005687
浙江(不含宁波市)6,0003,0003,000
宁波3,3332,0001,333
安徽53,33044,6738,657
福建(不含厦门市)4,5006,845-2,345
厦门1,8272,070-243
江西80,23160,28219,949
山东(不含青岛市)59,06748,55710,510
青岛2,8942,253641
河南43,58143,790-209
湖北152,700148,5464,154
湖南29,23132,914-3,683
广东(不含深圳市)14,72713,974753
深圳2,0002,0000
广西11,94611,156790
海南8,8256,5922,233
四川41,74527,61714,128
重庆24,07328,630-4,557
贵州68,53251,71516,817
云南150,723137,66413,059
西藏7,5005,0002,500
陕西43,49544,080-585
甘肃66,25883,982-17,724
青海5,5936,445-852
宁夏43,49241,2152,277
新疆12,23215,909-3,67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9235,9631,960
加总1,073,3211,002,32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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