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158号)
[财监法〔2024〕158号] [2024-06-08]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卞永军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锦江国际花园10号楼2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上会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1年12月,栾川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栾川城建)依据《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偿划转安全隐患消除治理生态修复及资源利用收益权的通知》(栾政〔2021〕8号)文件规定,将栾川县政府无偿划转的“安全隐患消除治理生态修复及资源利用收益权”评估入账,分别虚增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各3,088,371,900元。 上会所在对栾川城建截至2022年9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时,获取了上述文件和评估报告,未关注到栾川城建尚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暂未开展安全隐患消除治理生态修复或其他资源利用的相关业务或成本投入;未关注到评估报告中的中大宗钼矿属于法律规定管控范围,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无权无偿划转资源利用收益权等情况。上会所认可了栾川城建的相关账务处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