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匡小尝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吉林监管局(原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15年度未将实质控制的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造成多计利润12.54亿元。检查发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中已关注到上述事项,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认可了企业的错误会计处理,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