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共有918人获得考试资格(名单见附件1)。选拔考试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515号。 (二)考试时间 1.笔试时间:2024年9月3日(周二) 09:00—12:00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 14:30—16:00英语水平考试 17:00—18:00心理测评 考生应于笔试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笔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时间:2024年9月6日(周五),8:30开始。考生7:30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并组织现场抽签,抽签开始仍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形式 1.笔试。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分专业方向进行,英语水平考试不区分专业方向。 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位于前5名或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位于本专业方向排名前5%的考生可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分专业方向进行,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 二、考试注册 考生请于9月2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报到,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准考证。考生应重点核对准考证中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信息。工作人员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进行核验后,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加盖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系统内考生准考证号为学习兴税登录手机号,系统外考生准考证号为报名时填报的手机号。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注册的考生,按弃考处理。 具有英语以外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的考生,考试注册时,可选择申报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英语水平免试或按实际考试成绩与合格分数线成绩孰高原则确认得分。 三、素质和业绩评价 考生应于考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材料复印件显著位置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已公示”。任职、表彰文件等材料涉及较多姓名的,请提前将复印件中考生本人姓名做下划线标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考生注册后,统一参加机考模拟。具体安排于考试注册时通知。 (二)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级税务局有3名以上考生的,应从考生中指定或另行安排1名领队。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所在单位于8月30日17: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统一安排考生及领队的接送站和食宿。请各领队及税务系统外需接站人员于8月28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网站http://www.tax-edu.net,进入“招生信息——学员接站”模块注册登记本单位人员集中接站信息。接站服务采用班车制,到达时间超过班车时间,将无法安排接站。 自行报到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求是楼/a楼总台报到注册处。无需接送站人员,离校时可不结算接送站费用。 (四)考生及领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出差规定报销,餐费和接送站费用自行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结算。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管理,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2)。如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见附件3)严肃处理。 (六)请考生做好个人日常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于注册时如实报告。相关负责人和部门将做好必要医疗保障,妥善安排考生考试及行程。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联系人:孙丹、钱茂川,电话:010-61986655、61989678。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联系人:耿文超,电话:0514-87801692。 学习兴税平台技术支持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赵楠,电话:010-61989683。 接站咨询电话:舒老师,0514-87806600;卞老师,0514-87806926。接站点联系电话(仅限报到当日开通):南京禄口机场(接站点:南京机场t2航站楼一楼4号门内):19962605600;南京南站(接站点:南京南火车站北出口右转100米麦当劳门口):19962605606;镇江南站:19962605609;扬州泰州机场:19962605616;扬州火车站、南京火车站:19962605618;扬州东站、镇江火车站:19962605608。 特此通告。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考生名单 (共918人)
考生守则 一、考生参加笔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4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面试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未按时到达的,按弃考处理。 二、考生进入笔试考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醒目位置,以便监考人员核验。除携带笔和不具有储存、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已携带其他物品的,应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否则,一经发现视同作弊处理。严禁考生携带食品、饮料、水等进入考场。 三、严禁考生携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智能电子设备(包括所有电子穿戴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视同作弊处理,监考人员将强制交卷,终止考试。 四、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书籍、字条 等资料,不准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笔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就试题内容提问。因考试设备发生故障,可与监考人员联系,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五、考生参加机考遇到故障等待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座位走动、交头接耳;考生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解答,不得喧哗,不得干扰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六、考生在面试候考过程中不得携带或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智能电子设备和电子器材,不得与候考室以外人员联系,不得随意出入候考室、备考室。如有特殊情况,报告面试工作人员处理。考生需上洗手间临时离开考场或候考室、备考室的,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七、考生参加面试应按照抽签顺序,在考场引导员的指引下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包括空白纸和笔在内的任何物品和资料。面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八、笔试考试结束并确认成功提交试卷后,考生须立即退出考场。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带走试题和草稿纸。结束考试的考生,不得在考场或附近逗留、议论或大声喧哗,不得返回考场或候考室。 九、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为维护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一、违纪行为及其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携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软盘、光盘、dvd、硬盘、u盘、闪存、cf卡、sd卡、sm卡、xd卡、记忆棒等,下同)、书籍、资料、草稿纸、字条、对讲机、微型摄像机、录音笔、无线耳机、手机、智能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将携带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机位就座进行考试,随意出入考场; (三)在考场内交谈、喧哗、吸烟、旁窥、交头接耳; (四)提交试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五)不服从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六)抄录试题内容带出考场。 上述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主、副监考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写明违纪者的姓名、准考证号以及违纪情节,并由考生签名确认,按违纪处理。 二、作弊行为及其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作弊行为: (一)使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讯工具和智能电子设备等,偷看夹带书籍、字条等物品; (二)偷看他人试卷或采取有关行为、语言进行交流; (三)通过扔纸条、打手势等各种方式传递信息和草稿纸;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后,传播考试试题内容;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在候考及面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 (八)考试前后有意泄露考号、序位号或其他记号,在面试考场变相向考官通报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及背景资料,考试期间会见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考试结束后不按规定路线离开考场和考点,与工作人员及其他未面试考生交谈、透露试题内容。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写明作弊人员姓名、准考证号以及作弊情形,并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对违反保密规定以及其他影响考试公正性或正常开展的行为,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在领军人才选拔考试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