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3〕341号] [2023-10-3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1〕2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方向)(具体额度见附件2)。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110010027。 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用于支持第三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请相关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你厅(局),参考本省对第三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一年绩效自评结果安排资金。后续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另文通知继续支持的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需按程序及时下达资金,并与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一是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二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分配总表 序号 | 地区(单位) | 金额 |
合计 | 52600 |
1 | 北京市 | 3000 |
2 | 天津市 | 1400 |
3 | 河北省 | 2800 |
4 | 山西省 | 200 |
5 |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 | 1200 |
6 | 大连市 | 200 |
7 | 黑龙江省 | 600 |
8 | 上海市 | 2000 |
9 | 江苏省 | 5800 |
10 |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 | 3200 |
11 | 宁波市 | 2600 |
12 | 安徽省 | 2000 |
13 | 福建省(不含厦门市) | 600 |
14 | 厦门市 | 400 |
15 | 江西省 | 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