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4〕23号]  [2024-05-0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5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乡村全面振兴相关政策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老区县,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革命老区县应选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若干连片的乡镇或行政村,集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渠道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实施内容不应重复支持。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产业项观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定额测算分配,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安排首批补助资金,第二年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是否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总额,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相关省份革命老区县数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并考虑一定的择优差额遴选比例确定分省项目申报名额。

  申报名额数量=1个基础名额+政策性名额(根据革命老区县数量确定)+奖励性名额(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

  第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工作通知,部署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竞争立项机制,从县级申报对象中择优遴选出推荐对象,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省级遴选时应结合本省实际优先推荐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项目前期准备充分、条件成熟的革命老区县。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按规范程序确定当年支持的革命老区县。

  (二)农业农村部根据项目评选结果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相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统筹研究后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省级资金测算分配和绩效目标下达工作,并督促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县级主体责任。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和日常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

  (四)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每年末组织项目建设情况评估其中,对本年度启动实施的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对上年度启动实施的项目开展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a,80分(含)至90分的为b60分(含)至80分为c,60分以下为d。评估结果通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各省项目申报名额及资金安排的依据。对评估成绩靠前的省份适当增加项目申报名额对评估结果为a、b等级的项目,继续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对评估结果为a等级的项目,结合预算安排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其巩固提升。

  第七条 各省要建立完善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实施项目。各省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资金整合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结构、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地点、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6年。期满前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く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50号)同时废止。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