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2024-04-08]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通知明确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的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共21项商品,包括烟、酒等,以及超出规定数量的小麦等农产品。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和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今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商品名称[注1]税则号列[注2]备注
1小麦10011100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10011900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2玉米10051000每人每年200公斤以内免税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3稻谷和大米10061021每人每年100公斤以内免税
10061029
10061081
10061089
10062020
10062080
10063020
10063080
10064020
10064080
11029021
11029029
11031931
11031939
4豆油15071000每人每年15公斤以内免税
15079000
5棕榈油15111000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5119010
15119090
6菜子油和芥子油15141100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7糖、糖浆及含糖预混粉税目1701至1702项下全部税号每人每年25公斤以内免税
21069061
21069062
8可可粉及含可可的食品18061000
  
18062000
  
18069000
  
921069020
税目2203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ex33021090[注3](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0.5%及以上)
10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含电子烟烟弹);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税目2401、2402、2403、2404项下全部税号
  
11电子烟烟具ex85434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12成品油及类似品27075000
27079990
税目2710项下全部税号
27150000
13化妆品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痱子粉、爽身粉除外〉)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14混合橡胶和复合橡胶40028000
税目4005项下全部税号
15羊毛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16毛条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17棉花52010000每人每年10公斤以内免税
52030000
18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7101、7102、7103、7104、7105、7106、7108、7110、7112、7113、7114、7116项下全部税号
  
19平板电脑84713010
  
20智能手机85171300
  
21摩托车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注1]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注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税则号列。

  [注3]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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