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4-03-12]


  点击下载:财政部-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导 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对科技创新进行顶层谋划和系统部署,提出了一系列事关科技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论断,为做好新时期科技创新税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将支持科技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出台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的税费政策举措,逐步形成了一套涵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多税种全流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较好满足了新时期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财政部税政司会同关税司、科教和文化司对现行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税费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整理了现行50余条主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会同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搜集整理了40余项税收征管规定和行业管理办法等,在此基础上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按照科技创新活动环节,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分类,并详细列明了每项优惠的政策类型、涉及税种、优惠内容、享受主体、申请条件、申报时点、申报方式、办理材料、政策依据等内容。此外,为便利纳税人对照适用,本书一并附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矩阵表,力求为纳税人提供菜单式和一站式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旨在方便创新主体更好地知悉、理解和查询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书由财政部商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深圳市财政局、原科技部火炬中心亦对此书编写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此我们深表谢意。由于资料收集整理涉及面广量多,加之时间紧张,本书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不断改进。

编者
2024年1月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全文2018年5月14日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全文2023年8月1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全文2018年7月30日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全文2014年8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注:最新文件为《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注:最新文件为《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自2008年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全文2009年4月30日部分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2016年1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6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全文2016年6月22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全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优惠办理材料: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全文2018年5月14日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全文2023年8月1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全文2018年7月30日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全文2014年8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2015年10月23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全文2015年11月16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全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政策类型】试点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全文2020年12月29日现行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全文2021年9月8日全文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3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全文2023年9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全文2014年8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优惠办理材料: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別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全文2018年5月14日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全文2023年8月1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全文2018年7月30日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全文2014年8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口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个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4)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按次

  【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在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若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清算时应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办理情况登记,需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全文2018年5月14日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全文2023年8月1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全文2018年7月30日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核算方式】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2.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业投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业投资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时点】按年或按次

  【申报方式】3备案享受,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扣缴申报材料: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全文2019年1月10日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全文2023年8月21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全文2005年11月15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全文2014年8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全文2018年5月7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享受主体】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申请条件】

  1.申报人相关条件。

  (1)申报人身份条件: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②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③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④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⑤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⑥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2)申报人工作条件:

  ①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二是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三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②申报人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③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3)申报人资格条件:

  ①境外高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深圳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一是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二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三是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四是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五是持有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六是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以上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

  相关领域指:

  科技创新领域:一是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二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重点发展产业: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二是现代服务业。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②境外紧缺人才。在深圳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科技创新领域:一是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工程及运维团队成员;二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技能骨干;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重点发展产业: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教学的人员。

  (4)申报人纳税条件:①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②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5)申报人其他条件:

  ①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二是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三是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四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②申报人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一是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二是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三是“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四是深圳市其他性质相似的人才奖励或补贴。

  2.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1)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①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②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二是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三是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四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是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单位其他条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本申报指南第六条“相关名词释义”所述条件,且相关资质条件在对应纳税年度内有效,具体以相关产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确认的单位名单为准。

  【申报时点】集中申报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材料:

  以广州市为例,所需材料包括:

  1.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具体身份证明详见填报须知)。

  3.申请人人才资质证明。

  4.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累计工作达90天的证明材料。

  5.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6.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7.入选人才工程奖励证明文件。

  8.授权委托书(具体材料须知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内容)。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资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全文2023年8月18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全文2023年6月2日全文有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全文2020年3月17日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全文2019年3月14日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政策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享受主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申请条件】

  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

  2.从事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领域,或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

  3.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实质性运营条件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合作区执委会进一步细化落实。

  4.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合作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除外。

  【申报时点】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需向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守信承诺。

  2021年1月1日至相关办法发布之日已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免于提供上述时期相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负责认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征求合作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合作区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税收优惠。

  【办理材料】

  以2021年度、2022年度为例,所需材料包括: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退(抵)税费申请表。

  3.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工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需向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守信承诺。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全文2022年1月10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粤澳深合管税〔2023〕3号全文2023年3月3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溯及至2021年1月1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302号全文2023年3月23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关于2021年度2022年度横琴粤深度合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全文2023年10月16日适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合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惠办理工作  


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享受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申请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申报时点】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全文2020年6月23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全文2022年9月15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全文2022年12月23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享受主体】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

  【申请条件】

  1.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

  2.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诚信条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申报时点】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1.港澳居民诚信条件的承诺书。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1)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2)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

  3.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4.港澳居民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人才补贴的,应当提供补贴相关材料。

  5.港澳居民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6.港澳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工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7.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港澳居民应留存备查相关办理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全文2022年7月21日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目  
2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全文2022年8月9日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全文2022年11月4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42022年度广州南沙个人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全文2022年11月10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规划的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享受主体】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申报时点】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以2022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为例:

  1.身份相关材料:(1)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2)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3)其他材料,如享受残疾人士税务优惠的,需提供残疾证明材料。

  2.工作材料:(1)在合作区任职或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在合作区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证明材料:(3)在合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对合作区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明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期间内有效。从合作区两处以上工作取得收入的,应提供所有相关的工作材料。

  3.其他资料:(1)澳门居民参照澳门税制测算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2)澳门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与原件一致的彩色电子件。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全文2022年1月10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2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号)全文2022年1月10日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302号全文2023年3月23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2022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全文2023年1月17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享受主体】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

  【申请条件】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3.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申报时点】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台湾居民凭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向区税务局办理窗口申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填报并提交。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全文2014年3月28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2021年3月15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号全文2014年3月21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研究与试验开发

  一、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申请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1.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资料。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退税备案资料。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1)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3.退税资料。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3)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全文2023年8月28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最新政策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附件12021年3月15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全文2019年11月11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延长,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全文2023年12月26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条件】

  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和100%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

  1.资金接收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求同上。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全文2022年9月30日全文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委外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享受主体】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详见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研发活动范围: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5.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起施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全文2023年3月26日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全文2018年6月25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全文2015年11月2日部分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废止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全文2023年6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8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全文2000年2月16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全文2021年9月13日部分条款失效  
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全文有效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节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其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全文2023年8月18日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最新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全文2018年8月23日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1.外购软件

  2.在会计上核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3.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2012年4月20日条款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三、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技奖金获奖人员

  【申请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科技人员奖励公示材料、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2018年8月31日全文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进口税收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享受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

  【申请条件】

  1.科技部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科技部核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8.教育部核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9.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

  10.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的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11.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出版物进口单位还应提供免税进口图书、资料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学校、图书馆、党校(行政学院)的承诺书。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全文2021年4月15日全文有效;有效期2021年1月1至2025年12月31日  
2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全文2021年4月16日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全文2021年10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税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2001年2月9日部分条款有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部分 成果转化

  一、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2016年3月23日条款有效  
2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016年3月23日条款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申请条件】

  1.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备案时点】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

  【办理材料】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5)。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2016年9月20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2016年9月28日相关条款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方式】

  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应行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全文2014年12月31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全文2015年5月8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企业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材料包括: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有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2015年10月23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全文2015年11月16日全文有效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全文2010年12月31日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全文2009年4月24日部分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政策类型】试点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一亦庄园、昌平园等)注册且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适用的技术范围为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转让行为应为居民企业转让符合以上规定技术的所有权、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同时,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留存备查材料包括: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i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全文2020年12月25日现行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全文2010年12月31日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条件】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2.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材料】

  1.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备案资料: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1份。

  2.代扣代缴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2015年月23日全文有效;涉及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全文2015年11月16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科技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1.备案材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留存备查材料:(1)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2)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3)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4)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3.发放现金奖励代扣代缴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全文2018年5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全文2018年6月11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申报时点】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方式)奖励单位备案并留存备查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奖励单位留存备查材料: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1999年5月27日相关条款有效;自1999年7月1日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全文1999年7月1日全文有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申请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申报时点】按次或按年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

  【办理材料】

  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4)。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2016年9月20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2016年9月28日相关条款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税费


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费种】专利收费相关子项目

  【优惠内容】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减缴优惠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时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申请方式】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

  【办理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1.收费减缴请求书(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

  2.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3.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1.收费减缴请求书(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272号全文2018年6月15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第三条2018年4月12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3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全文2016年7月27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第二条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费种】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优惠内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申请人须在费减备案审批“合格”之后提出费减请求,才能获得费用减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请求最迟应在相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申报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专利收费减缴资格的备案人应当首先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名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后,才能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

  【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收入证明/身份证明。

  (1)在职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例如: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3)退休个人:上一年度银行代发养老金流水。

  (4)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其他能表明服刑人员身份的证明。

  (5)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

  (6)未成年人:身份证件信息可明显判断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交其他证明。

  2.企业。

  (1)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封面与每一页主表均要盖公章)。

  (2)分公司:分公司由公司汇总纳税,可以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3)个人独资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合伙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所有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其他。

  (1)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对于费减备案当年(自然年)成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非费减备案当年成立的企业,若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全文2016年7月27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第二条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16号第一条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重点产业发展

  一、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条件】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的条件: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全文2011年10月13日个全文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申请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申报时点】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全文2011年11月14日全文有效;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011年10月29日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申请条件】

  享受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享受主体行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21号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与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联系:

  与免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2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与免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不重复享受。

  【申报时点】

  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2022年3月21日全文有效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全文2022年6月7日全文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所述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全文2022年3月22日全文有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全文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申请条件】

  1.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口径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全文2023年9月12日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全文2018年6月25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全文2015年11月2日部分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废止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全文2020年12月1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全文2021年4月22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全文2023年6月21日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全文2021年9月13日部分有效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上述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上述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4.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全文2020年12月11日全文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全文2018年3月28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2016年5月4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全文2021年4月25日全文有效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全文2021年4月23日全文有效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财税〔2016〕49号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软件企业: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2012年4月20日涉及条款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第三条 第四条 2016年5月4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政策类型】产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2012年4月20日条款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第三条 第四条 2016年5月4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0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申报享受。企业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2012年4月20日条款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全文2016年5月4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的办理方式。办理资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有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全文2011年月31日全文有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4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2016年1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办法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全文2016年6月22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作指引
4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2016年1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办法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全文2016年6月22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作指引
4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2016年1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办法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全文2016年6月22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作指引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全文2017年6月19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

  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全文2019年4月23日全文有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2014年10月20日全文有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2015年9月17日全文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全文2015年9月25日全文有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全文2014年11月14日部分有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全文2015年9月25日全文有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全文2014年11月14日部分有效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应符合的条件:

  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全文2017年11月2日全文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全文2018年5月19日全文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动漫企业

  【申请条件】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007月17日涉及条款有效  
2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全文2009年1月1日全文有效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全文2009年6月4日全文有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2018年4月25日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全文2018年7月11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2016年1月29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全文2017年5月3日自发布之日起  
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全文2018年8月23日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进口税收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3.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4.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上述第1、2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对下列情形,准予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子征收滞纳金。

  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享受主体】

  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企业清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承建企业条件,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全文2021年3月16日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全文2021年3月22日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对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子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享受主体】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

  【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企业清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标准和承建企业条件,并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全文2021年3月31日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全文2021年3月31日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矿山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设备”“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等16大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申请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是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是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全文2020年1月8日全文有效;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全文2020年7月24日全文有效;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全文2021年12月10日全文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部分 全产业链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申请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财税〔2015〕116号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备案后享受分期纳税优惠:

  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申报时点】

  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备案后即可分期申报缴纳。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转增股本”字样;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材料】

  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2015年10月23日全文有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第三条 2015年11月16日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申请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上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申报时点】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全文2023年8月28日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增值税: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截图(alt+a)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创新企业cdr)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o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

  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0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

  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

  【申请条件】

  1.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2023年9月22日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2016年3月23日全文有效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三条2018年6月5日部分有效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2021年3月22日部分有效  


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申请条件】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序号政策名称涉及条款发文日期有效日期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2023年9月22日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2016年3月23日全文有效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三条2018年6月5日部分有效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2021年3月22日部分有效  

附录: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查询矩阵表

序号事项名称享受主体创新活动类型税收种类
1创业投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环节企业所得税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环节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环节企业所得税
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环节企业所得税
5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投资机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雄安新区等特定区域公司型创投企业投资环节企业所得税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环节个人所得税
7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环节个人所得税
8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环节个人所得税
9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所有企业研发环节企业所得税
10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1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12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13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1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研发环节个人所很税
15福建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策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16研究与试验开发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环节增值税
17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资方:企业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发环节企业所得税
181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详见申请条件)研发环节企业所得税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有企业研发生产环节企业所得税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所有企业研发、生产环节企业所得税
2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22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研发环节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研发环节其他税费(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4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转化环节增值税
25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26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27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28在中关村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29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转化环节个人所得税
30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转化环节个人所得税
3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转化环节个人所得税
3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转化环节个人所得税
33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转化环节其他税费(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
34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转化环节其他税费(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
35重点产业发展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化环节增值税
36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转化环节增值税
37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转化环节增值税
38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39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1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软件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4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符合特定条件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6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7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环节企业所得税
48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研发、生产环节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49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型显示企业研发、生产环节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50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政策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生产环节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51全产业链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研发环节个人所得税
5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研发环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5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投资者、单位(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个人投资者投资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54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科普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转化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