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24号]  [1994-04-27]

增值税
  根据2006.03.30 财政部令第3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