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1〕102号]  [2001-07-20]

  根据2008.01.31 财政部令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不含稠油、高凝油,下同)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0元调整为每吨24元;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8元调整为每吨12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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