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7〕11号]  [1997-02-28]

  根据2008.01.31 财政部令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