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注:1.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划分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执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 | 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 |||
系数 | 类型 | 系数 | 类型 | |
2.5 | 简单型。主要包括沉积型锰、铁、铝土矿、煤、磷、盐类等矿产;层状产出的砂岩型铜、铀矿和海相火山喷流沉积铜矿、铅、锌等矿产;区域变质作用形成的石墨;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等矿产;地热、水气等矿产。 | 草根阶段。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或者发现物化探异常。 | ||
中等型。主要包括侵入岩浆地质作用形成的铜、金、钨、锑、钼、铅、锌等矿产以及火山作用形成的锰、铜等矿产。 | 普查阶段。发现并初步查明矿体或矿床地质特征。 | |||
复杂型。主要包括岩浆作用形成的铬铁矿、铜镍矿;大型变形地质作用形成的韧性剪切带型金矿和变质核杂岩型铜、金矿;以及复合/叠加作用形成的矿产或难以判断成矿类型的矿产。 | 详查阶段。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 |||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 ||
陆域 | 海域 | |
低于300(含) | 0.4 | 0.2 |
300-400(含) | 0.5 | 0.3 |
400-450(含) | 0.6 | 0.4 |
450-550(含) | 0.7 | 0.5 |
550-700(含) | 0.8 | 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