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98号]  [2014-06-18]

印花税
  根据2015.12.31 国发明电〔2015〕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本文自2015年12月31日起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明电〔2000〕4号)的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按照中央97%,地方3%的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北京市共享,列“1011101证券交易印花税”项下相关科目。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