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7〕108号]  [1997-04-15]

增值税
  根据2001.04.18 财税〔200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本文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的退税速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请,经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税,同时报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二、财政部在纳税地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