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3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3储蓄09,国债代码:231709,以下称第九期)和2023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3储蓄10,国债代码:231710,以下称第十期),现就第九期和第十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38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63%,最大发行额为19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75%,最大发行额为19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23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和第十期分别于2026年10月10日和2028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16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手机银行试点成员)同时通过其手机银行代销。承销团成员名单和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300万元。 2023年10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手机银行试点成员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合计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网银成员和手机银行试点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各渠道额度比例。2023年10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23年10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23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的发行款于2023年10月16日17:00前上缴,2023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的发行款于2023年10月20日17:00前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23储蓄09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270—23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270—23410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三、提前兑取”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机构代码 | 机构简称 | 比例 | 机构代码 | 机构简称 | 比例 |
1001 | 工商银行** | 21.78% | 1028 | 成都银行* | 0.42% |
1002 | 农业银行** | 11.70% | 1030 | 西安银行 | 0.17% |
1003 | 中国银行** | 6.59% | 1034 | 富滇银行 | 0.12% |
1004 | 建设银行** | 19.94% | 1037 | 宁波银行* | 0.11% |
1005 | 交通银行** | 5.65% | 1041 | 徽商银行* | 0.66% |
1006 | 中信银行** | 0.97% | 1063 | 汉口银行* | 0.39% |
1007 | 光大银行** | 1.05% | 1084 | 乌鲁木齐银行 | 0.12% |
1009 | 华夏银行** | 0.69% | 1100 | 恒丰银行 | 0.07% |
1011 | 兴业银行* | 0.39% | 1102 | 晋商银行 | 0.30% |
1012 | 招商银行** | 2.33% | 1109 | 浙商银行* | 0.10% |
1013 | 平安银行* | 0.31% | 1111 | 江苏银行** | 1.32% |
1014 | 民生银行* | 0.28% | 5008 | 邮储银行** | 13.62% |
1015 | 北京银行** | 1.20% | 5011 | 北京农商行** | 2.09% |
1016 | 上海银行** | 0.98% | 5014 | 上海农商行* | 0.48% |
1017 | 南京银行** | 0.56% | 5015 | 青岛农商行** | 0.73% |
1020 | 广发银行* | 0.67% | 5016 | 重庆农商行* | 1.02% |
1021 | 天津银行* | 0.33% | 5017 | 广州农商行* | 0.74% |
1022 | 河北银行* | 0.70% | 5018 | 东莞农商行 | 0.26% |
1023 | 杭州银行* | 0.44% | 5020 | 成都农商行 | 0.25% |
1026 | 青岛银行* | 0.46% | 5022 | 赣州农商行 | 0.01% |
注:加*的承销团成员为网银成员;加**的既是网银成员,又是手机银行试点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