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 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
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实施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牵头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 目录的动态调整初步方案。 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申诉、建设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
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 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
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文件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新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专家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拟认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新片区管委会建立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新片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
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专家纪律:1.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新片区管委会取消其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资格。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15日内向新片区管委会报告。新片区管委会汇总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新片区管委会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 | 企业名称 | |
| 在新片区注册成立时间 | |
| 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 | ○是 ○否 |
| 是否为外区域迁入企业 | ○是 ○否 |
| 主营业务所属产业领域 | ○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民用航空 |
| 细分领域 (参照财税〔2020〕38号文附件目录填报) | |
| 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 ○是 ○否 |
| 在新片区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 | |
| 核心产品或技术(细分领域内列举至少1项) | |
| 符合相关条件情况(至少满足以下(一)或(二)条件中的任意1条子项,需勾选):(一)企业投资主体条件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 业内前列: ○符合 ○不符合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 领先。 ○符合 ○不符合(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 事科研生产工作; ○符合 ○不符合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 体系的能力; ○符合 ○不符合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 力; ○符合 ○不符合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 先; ○符合 ○不符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 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符合 ○不符合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 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符合 ○不符合 |
| 自我评价情况 |
| 有关项目 | 自我评价说明 | 符合规定的相关依据 |
| 一、企业设立登记情况 | | |
| 二、企业在新片区从事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概述 | | |
| 三、企业主体符合性情况概述(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符合性或企业生产研发条件符合性等。涉及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的,须明晰企业投资主体情况、投资形式及与申报企业的股权关系等) | | |
|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概述(主营业务,关键核心技术、产品,产业化能力,发展战略,人才团队等) | | |
| 五、其他与申报条件相关的重要情况(非必填项) | | |
六、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
评估维度 | 评分依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行业主导地位评估(20分) | 1.企业(或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或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 对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力 ○较大(10)○一般(7)○较小(3) | |
对所处领域发展的综合贡献度 ○较大(10)○一般(7)○很小(3) | |
人才集聚效应评估(20分) | 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 形成行业领军人才优势 ○形成(10)○构建(7)○缺乏(3) | |
创新人才及团队体系化发展 ○较快(10)○一般(7)○较慢(3) | |
核心技术体系评估(20分) |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 对前沿技术重大工程的支撑作用 ○较强(10)○一般(7)○较小(3) | |
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关键环节的资源投入力度 ○较大(10)○一般(7)○较小(3) | |
产业发展布局评估(20分) | 1.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2.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 与新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耦合度 ○较高(10)○一般(7)○较低(3) | |
产业链上下游关联辐射和高端供给能力 ○较好(10)○一般(7)○较差(3) | |
发展战略潜力评估(20分) | 1.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2.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 技术升级潜力与产能扩大预期 ○较大(10)○一般(7)○较小(3) | |
资本结构合理性与投融资渠道 ○超前(10)○合理(7)○不畅(3) | |
总分(满分100分) | |
综合自评结论 | 自评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是 否 ) ○完全符合(80~100) ○一般符合(60~80) ○暂不符合(小于60) |
自评估体系不涵盖但需要提供评估参考的说明: |
企业申报真实性申明及备注说明 经自我评价,本企业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条件,特向认定部门提出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完整。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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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报书(必须完整提供,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影响及综合竞争力、人才团队及运营能力、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产业化及供应链布局、合作战略及资本运作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监管局发放的《准予登记通知书》; 3.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a、b、c至少提供一项); a.立项备案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b.税务证明:如企业完税证明、进口设备退税证明、商品出口减免税证明等; c.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文件; 4.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及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查询授权书。
二、对应申报材料 若以可选条件中的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申报(以下三项需全部提供): 1.说明新片区内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关系的文件; 2.权威专业机构发布的针对企业投资主体的市场分析报告; 3.企业投资主体技术水平情况说明。 若以可选条件中的企业研发生产条件申报(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1.人才团队建设证明文件(如企业领军人才、核心团队骨干简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中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相关说明材料等); 2.企业技术水平认定证明文件(如国际科研机构权威认证、国家级省部级上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同等级研发机构的资质证明、技术来源可靠性文件、专利授权、技术引进协议或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实力的文件等);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的相关证明;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的相关证明;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的相关证明;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国家或省级政府颁发的专项支持证书、金融机构投融资情况说明、投融资等方面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7.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