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7-20]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近期发放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非国营贸易进口滑准税配额75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3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3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加工能力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3年7月24日—8月4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于2023年8月8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六、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回其滑准税配额,并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2023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国有□股份制□民营□外商投资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2022年纳税额(万元):2022年资产负债率:
配额申请数量(吨,不区分贸易方式):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纺纱能力:锭2022年棉花用量:吨
其中,环锭纺:锭其中,进口棉用量:吨
转杯纺:头2022年纱线产量:吨
喷气涡流纺:头其中,棉纱产量:吨
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吨#纯棉纱产量:吨
2022年棉制品出口金额:万美元2022年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量:吨
其中,自营出口金额:万美元
备注:
  本企业已阅知《关于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内容,郑重承诺:保证本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有据可查,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并接受有关部门相应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纺纱能力”指折环锭纺产能,须填报本企业自有设备且2023年7月1日已投产使用的实际纺纱能力。转杯纺和喷气涡流纺分别按每头10锭和20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按每吨6.25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

  3.本表棉纱指以棉花为原料之一加工的纱线,纯棉纱指含棉量为100%的棉纱线。

  4.填报数据精确到个位。企业须保存与上述填报数据相一致的采购、销售发票和出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检查时,如无法完整提供,将视为虚假填报。

  5.2023年7月1日纺纱能力较最近一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产能现场核查及抽查有变化的,请保留相关凭据备查,并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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