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3号〔试行〕]  [2019-0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专业税务顾问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税务顾问服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分析的依据以及服务成果合乎常理。

  (三)特定目标原则。以委托人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胜任原则。慎重考虑胜任能力,指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人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顾问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指派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人员,就委托的特定涉税事项提供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第九条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目标是向委托人及时提交业务结果,有针对性地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目标是及时、准确解答委托人提出的涉税问题,指导委托人及时、合理、规范处理税务、会计事项,提高委托人税法遵从度;关注委托人涉税业务和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变化,提醒委托人关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及降低税务风险的应对建议。

  第十条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是指,通过一定业务程序取得委托人的业务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对业务事实证据与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结果),将结论(结果)或者根据结论(结果)提出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的服务。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服务: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业务。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是指,对委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尚不能确定的具体税务事项提供期限不短于一年的咨询服务。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释和运用咨询、办税事项提醒和风险提示、涉税措施的评价和建议、代表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咨询问题和协商税务处理等业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接受专业税务顾问委托前,应当指派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一)提供特定涉税事项服务的原因、目的及背景;

  (二)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委托人税法遵从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委托人的专业税务顾问事项的要求及目标,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委托人税法遵从度对本次委托事项的影响;

  (二)委托事项是否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并能保证主要涉税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五)是否已考虑涉税服务保密性需求;

  (六)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七)服务收费是否合理;

  (八)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涉税服务人员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成果;

  (二)涉税服务人员能够保持专业、客观和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收费等因素对项目涉税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三)涉税服务人员接受专业税务顾问委托后,能够为委托人保密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履行本事务所内部程序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专项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应根据具体事项和复杂程度,按一事一签的原则签订。

  长期税务顾问业务约定书按一个服务周期一签订的原则签订,但可以约定业务约定书的顺延条件。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业务范围和期限、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和方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时间、服务收费、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责任。

  长期税务顾问业务约定书中应当列明需要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情形。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本事务所的业务委派制度的要求安排项目人员,同时考虑服务项目对人员的技术、经验以及已有工作量的约束。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担任。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具体执行工作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本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制度要求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一)长期税务顾问服务可以仅制定总体业务计划;

  (二)业务计划应在对业务约定书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制定;

  (三)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专家的工作;

  (四)业务计划应当得到委托人确认。

  第十九条 总体计划应清晰地体现以下内容:

  (一)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内容、出具成果及时间安排;

  (二)服务团队及分工;

  (三)委托人配合事宜;

  (四)团队及委托人沟通交流机制;

  (五)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总体计划,设计各阶段的主要目标及时间安排,对各阶段服务内容编写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各阶段需处理的具体事项、时间计划及实施方法和要求,如资料收集、整理、测算及分析要求,委托方配合支持、提供中间成果的标准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业务计划初步形成后,应当先在项目组内部讨论,再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认,在履行本事务所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专项税务咨询的业务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税务咨询业务实施前,项目团队负责人召开项目启动会,项目组成员应当对业务约定书和业务计划进行讨论,使项目成员都能了解项目目标和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尽可能到委托人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委托人陈述,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重要程度确定是否需验证后做为判断事实的基础。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委托人陈述进行验证时,其验证过程的记录和验证过程所取得的资料应做为专业判断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了解情况和取得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后形成委托人的业务事实。

  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涉税服务人员无法进行专业判断的,应当寻求外部专家支持或外部鉴定机构支持。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的业务事实的判断结论应当与委托人讨论。

  委托人对业务事实的判断提出修改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修改理由和补充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围绕业务目标的实现安排法律法规收集的范围、层级并考虑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业务目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将法律法规的实践案例列为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分析后形成确定性的法规依据。

  涉税服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分歧,应与发文机关沟通确认。

  涉税服务人员利用其他项目法律法规分析成果时应当关注其适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法规符合性分析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而进行的分析。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与委托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对应分析。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记录法规符合性分析过程和分析结果。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委托人法规符合性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方案和建议。

  涉税服务人员的分析结果以及形成的方案和建议应与委托人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起草业务报告。

  业务报告起草应当在法规符合性分析、方案、建议完成后实施;

  业务报告初步形成后,应以草稿形式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形成最终稿。

  业务报告最终稿应在本事务所内部控制程序履行完毕和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条 业务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目录、前言、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分析结论相关建议、相关法规附件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业务报告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起草原因清楚、报告目的明确、告知事项全面、分析过程严谨、报告结论清晰、报告附件齐全。

第二节 长期税务顾问的业务实施

  第三十二条 长期税务顾问项目可不召开项目启动会,由项目负责人将分工和职责以邮件方式通知项目组成员,并要求项目组成员回复确认。

  如果委托人有其他特殊需求,应按上述专项税务咨询处理的要求,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项目目标及项目成员的任务和责任。

  提供长期税务顾问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三条 首次提供长期税务顾问服务时,应当对委托人基本情况、内控制度、业务流程、重大合同、各种税费及计算、缴纳情况等进行全面的了解。

  对于上述事项的了解可通过索要委托人资料、与委托人沟通等方式进行。对重要的资料应要求委托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签字盖章。

  第三十四条 向委托提供法规整理和解读服务时,涉税服务人员应重点收集委托人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针对与委托人直接相关的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委托人日常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涉税相关问题,应在业务约定书的约定的期限内回复。

  回复方式可采用口头、通讯、书面等各种形式。对于简单问题可先口头回复,事后填写回复记录单;对于相对复杂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项目负责人,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回复。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或事关委托人重大利益的涉税事项,涉税服务人员应及时提交本事务所进行讨论。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的规定,组织项目主要团队人员与委托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可采用面谈或通讯等多种方式。

  定期沟通的内容一般包括新的法规政策对委托人的影响、委托人存在的涉税疑问、涉税服务人员提出相关建议执行情况等。

  不定期沟通一般在以下情况下由涉税服务人员提出:委托人业务发生变化、直接对委托人有重点影响的法规发布、委托人接受税务稽查、委托人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等。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供税务专项培训服务前,应当就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与委托人沟通。培训结束后培训教材以及培训中所咨询的问题应形成记录做为底稿。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涉税服务人员可根据需要在服务期满时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定期检查担任顾问的涉税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征求委托人意见,以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条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服务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业务底稿,保证业务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做为完成服务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专业税务顾问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的业务底稿应当清楚反映:

  (一)提供服务的性质;

  (二)涉税服务人员的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三)涉税服务人员实施的工作程序;

  (四)业务成果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分析判断过程和依据;

  (五)业务底稿的编制人和复核人的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二条 业务底稿是涉税服务人员对制定的业务计划、实施的业务程序、获取的相关资料证据以及形成的业务成果所作出的记录。

  业务底稿可按下列方法记录: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简单或较少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在资料上直接记录提交时间、提交人、编号。如果提交的资料较多,可以形成清单,在清单上记录资料名称及编号、提交人、清单编号;

  (二)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时,如果资料较少,可以在资料上直接记录分析人和分析结论。如果资料较多,可以在清单上记录分析人和分析结论等内容;

  (三)涉税服务人员对收集的法律法规较少时,可以在法规上直接记录收集时间、收集人、编号。如果收集的法律法规较多,可以形成清单,在清单上记录法律法规名称、文件号、发文部门、收集时间、收集人、编号、清单编号等内容;

  (四)涉税服务人员进行法规和法规符合性分析时,可以在收集的法律法规资料上直接记录分析过程和结论。如果法律法规的资料较多,可以在清单上记录分析人和分析结论等内容;

  (五)涉税服务人员与委托人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应当记录讨论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讨论结果;

  (六)涉税服务人员与税务机关和政府其它部门的沟通,应当记录沟通部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参加人员和沟通结果;

  (七)业务分歧解决,应当记录分歧的内容、持各种意见人员的姓名及职务、讨论过程、解决方式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业务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及专业税务顾问项目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三)业务计划;

  (四)业务实施过程和成果记录,包括证据资料、法规理解及解读、项目团队讨论和分析记录、沟通记录单、业务报告、咨询记录单、培训课件、长期税务顾问服务工作台账。

  (五)复核人、复核意见及日期。

  第四十四条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可以以会议纪要、咨询邮件或传真、业务报告做为业务成果。

  以口头方式咨询的,应在工作台帐记录并做为业务成果。

  第四十五条 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对涉税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一)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约定书;

  (二)业务计划;

  (三)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工作底稿;

  (四)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开展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逐笔登记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关于经济合同税务分析及协商服务建议书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们”)非常高兴有机会同____(以下称“贵单位”)讨论相关的税务问题。我们希望通过本服务建议书及我们提供的服务,能够进一步加强我们与贵单位之间的合作。

  我们的理解

  ____部为了____需要,于____年____月进行了“____采购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公开招标,贵单位作为投标人最终中标,签订了下列合同:

  ____

  以上合同涉及____等事项。

  一、有关合同的理解

  (一)____合同:____采购合同

  该合同主要内容为____。

  ____

  二、合同可能涉及的中国税收问题

  贵单位认为,上述合同有可能涉及以下税收问题:

  ____

  ____

  贵单位的需求

  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贵单位希望就____给予解决。

  考虑到缺乏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了解,贵单位希望得到专业机构的帮助。

  我们的服务

  我们的服务按以下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合同分析阶段

  该阶段就贵单位的以上合同所涉及的中国税务问题以及利用我们的专业经验判断的有可能发生的其他税务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工作步骤如下:

  ____

  第二阶段:税务协商阶段

  具体包括:

  1.____进行协商。

  2.____进行协商。

  我们在实施税务协商的过程中将及时把协商情况以备忘录的形式提供给____或其联络人。

  第三阶段:纳税申报和减免税办理

  ____

  服务团队

  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

  ____:

  ____:

  ____将作为本项工作的主要策划人,直接参与对本社在华指导业务的分析、与税务机关的协商工作。

  服务报酬及收取方式

  第一阶段的服务费用

  ____

  (二)其他各阶段的服务费用

  ____

  如果贵单位就我们的服务建议内容,希望得到进一步的解释或希望作再次确认,请与____(电话:____;传真:____)联系。如果贵单位同意我们的服务建议请在下面签字盖章后提供原件给我们。

  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日期:签字

  本人经授权代表____以上服务建议内容。

  职务:日期:签字:

  商业条款

  一、责任

  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对任何因所获取的文件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或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各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任何非因____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或遗漏而导致的各项损失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条款1所指的“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____”包括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合伙人、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以及任何情况下他们的继承人或受托人。

  二、第三方权益

  我们的专业意见是根据贵单位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特定目的而提出的,因此并不适用于其他时段、其他情况或其他目的,或由其他任何方使用。相应地,贵单位亦仅应按照贵单位的特定目的使用我们的专业意见,任何其他方均没有权利为任何目的依赖我们的专业意见。除了贵单位之外,我们不会对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三、保密

  贵单位提供给我们的所有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且仅用于本专业服务的目的。贵单位与____双方特此同意,贵单位在此授权____为本专业服务的目的使用保密资料,且____可保留任何资料或文件的副本作为存档记录。本业务约定书应构成贵单位对____使用保密资料的相应授权和许可,未经贵单位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保密资料。但____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定、法律程序、专业职责或由____提出有关索偿或向____提出有关索偿或潜在索偿需要披露的保密资料除外。

  四、文件保留及拥有权

  我们在为贵单位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资料及文件均属于____所有,但我们代表贵单位与中国有关税务机关沟通的来往信件除外。我们亦保留拥有提供予贵单位的所有资料原件的版权及知识产权。

  五、职业道德

  我们将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职业道德指引,并将以遵循此等规范为基础为贵单位提供服务。

  六、法律行动限制

  任何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形式之法律行动均应于诉因产生后或本约定专业服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的两年内提起。但因一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所引起的诉讼,另一方可于最后一笔应收款项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

  七、有效性

  如贵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将经贵单位签署的其中一份本业务约定书送回我们,我们为贵单位提供本专业服务的要约将失效,除非我们同意相应延长承诺期限。

  八、完整协议

  本业务约定书与其附件共同构成贵单位与我们之间的完整协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应依赖本业务约定书及其附件之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安排、理解或协议。一经双方签署,本业务约定书及附件即取代以前可能存在的双方之间有关本专业服务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并作为调整双方本约定服务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对本业务约定书及附件进行修订、更改、变更或补充。

  九、开始及终止

  本协议书在收到经贵单位签署的业务约定书时开始生效,直至任何一方依本约定书的约定或依法终止或____依本约定书完成本专业服务时终止(以较早日期为准)。任何一方可经给予对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本约定书。在任何终止本业务约定书的情况下,贵单位和____均一致同意____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专业服务项目或相关的商业交易所做出的贡献和参与收取合理专业服务费用。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一、封面示例

  关于____公司____合同的税务分析报告

  ____税务师事务所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前言示例

  (一)要点

  1.敬语

  2.简要过程或结论

  3.事务所名称和日期

  (二)示例

  致:有限公司敬启者

  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非常高兴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务问题加以分析。我们在此向贵公司提交《税务分析报告》,供贵公司参考使用。

  在们工作期间得到了贵公司财务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税务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报告目录示例

  (一)要点

  1.逻辑清晰、简洁

  2.目录名称与题目保持一致

  3.页码与内容对应

  (二)示例

  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报告118

  一、报告的背景118

  二、报告的说明118

  三、执行程序119

第二章、对合同的理解119

  一、贵公司对合同主要义务120

  二、各个合同间的关系120

第三章、与引进项目相关的
pe问题121

  一、pe的定义121

  二、pe的类型121

  三、咨询性劳务pe的确认条件121

  四、合同涉及的税种121

第四章、各种纳税可能及理想的结果121

  一、pe认定的可能121

  二、各种可能及理想的结果分析122

第五章、对问题清单的解答122

  一、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的问题

  二、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的目的122

  三、协商内容122

  附件:报告涉及文件汇编122

  四、报告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用语示例

  (一)要点

  写明起草报告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咨询报告背景,并不与业务委托书相冲突。

  报告中应向客户说明报告的使用、责任等重要方面的事项。

  以提纲方式写明咨询报告所完成的重要工作的执行程序。

  (二)示例

  ____部于____年____月进行了“____采购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公开招标,贵公司作为投标人最终中标,并签订了合同。

  贵公司认为,上述合同有可能涉及以下税收问题:

  ____

  ____

  出于对以上税务问题的关注,贵公司希望就我们就这些问题出具分析报告。

  五、报告的说明

  (一)资料责任

  本报告所依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全部由贵公司提供。保证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是贵公司的责任。

  (二)报告使用及局限性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内部参考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我们的书面同意,请勿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其他场合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复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我们的服务不同于审计服务,不对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服务并不构成全面的税务复核或纳税审查。因此,对于本报告未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和其它经营管理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报告的更新

  本报告的专业意见,是我们对现行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这些基础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在我们正式向贵公司递交本报告之后,因以上基础的变更而导致影响本报告专业意见,我们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

  在此,我们建议贵公司能够定期与我们联系,以征询以上基础的变更是否影响到本报告专业意见。

  此外,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我们仅限于向贵公司提供专业分析和专业建议,如果贵公司希望我们协助实施我们的专业建议,我们将愿意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六、执行程序

  为形成本报告,我们到贵公司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实施了以下程序:

  详细阅读贵公司提供的合同,对其进行分析、归纳,得出初步结论;

  结合引进项目的特点,对相关的税收法规进行收集、整理;

  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清单进行回答;

  到工作现场或与贵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引进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将从现场和贵公司处得到的信息与合同相结合,对初步结论进行整理,提出正式结论;

  对贵公司问题清单及以外的与引进项目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专业分析、设计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将上述内容最终形成报告。

  七、税务师调查、了解情况用语示例

  (一)要点

  对现场调查、沟通以及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分析后,以报告目标为导向,有逻辑地在报告中概括表述。

  (二)示例

第二章 我们对合同的理解

  我们通过对合同的阅读,了解了合同中各签订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个合同间在的关系。现在,我们将在本章把上述情况的理解整理如下:

  一、贵公司的合同义务

  二、各个合同间的关系

  三、税务师的分析结论及建议示例

  (一)要点

  根据所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服务约定书所确定的目标方向进行分析,得出分析结论,提出建议等内容,在咨询报告中告知客户。

  在咨询报告中,分析结论及建议应单独做为一个章节 ,如果分析目标繁多复杂时,可以分多个章节。

  分析内容的书写一般按规定要点、规定结论或说明、委托人符合规定的程度及原因、建议等顺序进行。

  (二)示例

第三章 与引进项目相关的
pe问题

  一、pe的定义

  pe是英文permanentestablishment的英文缩写,译成中文是常设机构,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称为机构场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 常设机构规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井、油田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

  (三)日本国一方的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中国提供的咨询劳务,除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认为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

  二、pe的类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的规定,pe的类型可归纳如下:

  (一)审批、登记类的pe

  此类pe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特指经过投资、拥有开采权,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其特征主要有:一般需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存续的时间一般较长,pe判断标准与时间无关。

  (二)建筑安装pe

  包括: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特征是:可以不办理政府审批和登记、持续的时间与合同完成相关、判断标准与时间有关。

  根据税收协定,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方可判定为pe。

  (三)咨询性劳务pe

  指提供劳务的场所。特征是:可以不办理政府审批和登记,实际形态种类较多,持续的时间与合同最终完成有关。

  三、咨询性劳务pe的确认条件

  《中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月中连续超过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pe。

  从这个规定看,pe的确认条件有两个:项目的确认和项目持续时间的确认。

  1.“项目”的理解:

  2.“相关联”的理解:

  四、合同涉及的税种

第四章 各种纳税可能及理想的结果

  一、pe认定的可能

  二、各种可能及理想的结果分析

  我们对上述三种可能的涉税分析结果归纳成下表:

  项目构成pe的情况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第一种可能相关合同一并构成pe根据pe构成情况、业务提供情况进行各税种征免判定,就存在可能存在的涉税争议、税收优惠进行列示。

  第二种可能相关合同一并构成pe

  相关合同单独构成pe

  第三种可能相关合同单独构成pe

  相关合同一并构成pe

  相关合同单独构成pe

第五章 关于税务协商

  一、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的问题

  对于可能出现的种种不确定的情况所涉及到的需要与税务机关协商的内容,我们将通过下表说明:

  合同编号劳务类型劳务发生地点需要协商的涉税问题税务协商地点可能出现的协商结果

  列举相关合同列举各合同中约定的劳务类型就各劳务类型,列示劳务发生地详细列举每个需要协商的涉税问题。如:pe的构成;营业税或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纳税地点等。就每个协商问题分析列示需要协商的税务机关。列示可能出现的协商结果。

  二、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的目的

  三、协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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