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0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附:2023年6月2日起我国将与菲律宾相互实施rcep关税减让

  近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菲律宾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核准书。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正式生效。为严格履行协定承诺,积极推动rcep全面生效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后续年度税率自当年1月1日起实施。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全部15个成员均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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