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6号]  [2023-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代码:10000022z22110800000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等。具体金额等情况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3年转移支付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区域绩效目标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文化和旅游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财政部。

2023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表(附件1)
单位:万元
序号地区/单位预算数提前下达数此次下达数
合计82598743408258
1北京17851560225
2天津925798127
3河北32582835423
4山西25012597-96
5内蒙古14571255202
6辽宁(不含大连)13591185174
7大连5050  
8吉林846737109
9黑龙江882765117
10上海14431252191
11江苏34893138351
12浙江(不含宁波)36633232431
13宁波1177109285
14安徽30362775261
15福建(不含厦门)49014615286
16厦门63159338
17江西16971486211
18山东(不含青岛)41333680453
19青岛18915435
20河南47044379325
21湖北39143520394
22湖南43543964390
23广东(不含深圳)37093374335
24深圳1139221
25广西15951348247
26海南923793130
27重庆25192314205
28四川39433585358
29贵州43263874452
30云南36543269385
31西藏995  995
32陕西21542620-466
33甘肃12361027209
34青海33053140165
35宁夏634534100
36新疆29122549363
3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8615927

2023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附件2)
(2023年度)
转移支付名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
资金情况(万元)年度金额:82598
其中:中央补助82598
地方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研培计划、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等进行补助,推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实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数量≥900个
实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数量≥180个
实施研培计划数量≥80期
开展传习活动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数量≥2000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数量≥15个
质量指标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完成率≥90%
研培计划培训学员结业率≥90%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活动完成率≥90%
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受培训非遗传承人群相关产品销售额增长率≥5%
社会效益指标非遗传承人群增长率≥5%
非遗保护与传承受益公众增长率≥5%
推动社会参与非遗保护传承渠道比上一年度增加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非遗传承人群满意率≥90%
非遗保护传承活动受益公众满意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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