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2〕6号]  [2022-02-22]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工作部署,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关于推进会计数字化转型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密码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目标

  电子凭证是指接收端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会计凭证,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旨在解决接收端单位会计信息系统自动接收处理电子凭证的问题。接收端试点单位通过执行会计数据标准,接收处理电子凭证,验证相关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经济可行性和操作可行性。

  (二)试点原则

  1.协调标准、同步实施。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的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票据,即为接收端单位接收处理的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一次性配置或改造,应能够接收和解析所有电子凭证。

  2.统筹推进、急用先行。按照方便电子凭证接收入账、降低社会成本的原则,优先选取接收量大、使用频次高、条件较成熟、亟需打通入账报销“最后一公里”的电子凭证开展试点。

  3.防范风险、安全可控。坚持安全第一,使用自主电子文件格式和密码算法,切实防范系统运行、数据泄露等风险,确保相关工作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密相关要求。

  (三)试点标准

  本次试点的标准包括电子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共7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随着税务部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试点和推广,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税务部门改革进程,适时完善相关会计数据标准,并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纳入试点(四)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2022年4月进行阶段性评估

  1.筹备启动(2022年1月底前)。试点单位做好试点筹备工作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按照会计数据标准,借助配套工具包和开源引擎,完成相关系统技术改造、配置和调试,满足试点工作需求。

  2.组织实施(2022年2月-4月中旬)。试点单位正式开具(交付)或接收处理电子凭证,对于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反馈。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职贵,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要求,完善配套措施,全力推进试点顺利开展。

  3.阶段性评估(2022年4月中旬-4月底)。试点单位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分析和提炼试点经验,及时调整完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

  二、试点单位

  (一)开具端试点单位

  综合考虑电子凭证的种类和使用面,试点选取8家单位(名单见附件),试点开具(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票据,即为接收端单位接收处理的电子凭证。

  (二)接收端试点单位

  为确保试点单位类型、规模、性质等方面的代表性,试点选取部分中央企业、中央科研单位、部属高等院校、地方国有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代理记账机构,以及《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涉及的单位共101家,作为接收端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浙江省整体纳入试点。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依托浙江省电子发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在全省范围整体开展试点,选取有代表性的单位参与接收端试点,探索“多种凭证统一标准”一站式服务经验,并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开展财务报表电子报送,推动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

  为确保试点稳妥有序开展,本次试点采取“定向开具、封闭试点”的方式,开具端单位仅向接收端单位定向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凭证,试点全流程封闭运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暂不对外制发。

  三、试点要求

  开具端单位分别按照试点要求开具(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按照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对软件进行配置,接收电子凭证并按照会计数据标准自行解析,以支持其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处理。

  试点单位使用的相关技术、文件格式和密码应用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为帮助接收端试点单位降低技术难度和实施成本,财政部组织开发了免费开源工具包,可对接收端试点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简单配置,使其具备接收和解析电子凭证的能力,供试点单位参考使用。各试点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电子凭证的开具(交付)和接收情况。

  试点单位接收的符合本次试点标准的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保存接收的电子凭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民航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筹组织试点工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相关政策、技术问题。

  (二)精心推动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精干力量,扎实推进工作,及时反馈有关进展,对会计数据标准提出意见建议。

  (三)做好引导监测。财政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通过座谈督导、监测分析、动态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试点的评估和指导,并组织抽查试点单位的相关电子数据文件,确保试点稳妥有序进行。试点结束后,财政部将评估成效,总结经验,完善标准,为下阶段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2日

  点击下载: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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