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内,对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港澳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港澳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 (二)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 (一)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从事劳务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经营所得,是指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港澳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港澳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港澳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港澳居民应向其在广州南沙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港澳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港澳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为确保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依法、便利地享受优惠,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附则四章,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享受优惠的对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与财税〔2022〕29号文规定一致。根据财税〔2022〕29号文,《办法》第五条明确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身份、工作、诚信三个条件,即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从事生产经营,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二)享受优惠的所得。根据财税〔2022〕29号文,《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优惠的所得为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具体化明确。此外,鉴于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属于不诚信纳税所得,故第八条还明确相关所得不纳入享受优惠范围。 (三)减免计算和纳税申报。《办法》第九条对免征税额的计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南沙区税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南沙区财税部门将在兼顾申报简便和贴近还原港澳税负原则下,及时公布包括申报方式、提交资料、申报程序等,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完善申报指南,以确保港澳居民切实享受优惠。 (四)享受优惠的时间。财税〔2022〕29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办法》第十条作出“港澳居民的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规定,即港澳居民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超港澳税负部分的免征税额的多缴税款退还。 (五)适用区域和有效期。《办法》的适用区域为《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实际执行期限与财税〔2022〕29号文第五条保持一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由于相应纳税年度的减免于次年才办理,故明确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办法》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港澳居民享受优惠的权利。 四、政策效应 《办法》的实施将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及时、顺利落地,将更好地落细落实国家支持南沙发展重大部署,既遵循内地税制,也营造了税负趋同香港、澳门的宜居宜业环境,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到广州南沙创业就业,助力广州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
2022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一、适用事项 在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办理享受纳税年度为2022年的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2022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五)《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 三、办理时间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办理纳税年度为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性所得随港澳居民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一并申请办理。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 四、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港澳居民诚信条件的承诺书。 (二)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1.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2.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 (三)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四)港澳居民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人才补贴的,应当提供补贴相关材料。 (五)港澳居民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六)港澳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七)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港澳居民应留存备查相关办理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方式 港澳居民使用多个不同港澳居民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一)自行办理 1.测算减免税额。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方式)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2.办理减免(退)税。 (1)线上办理。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退税。 (2)线下办理。港澳居民也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邮寄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港澳居民个税优惠组) 联系电话:(020)39012366 邮政编码:511458 (二)委托办理 1.提供委托资料。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2.测算减免税额。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方式)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减免(退)税。任职受雇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办税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港澳居民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020)39012366
附: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为确保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依法、便利地享受优惠,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附则四章,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享受优惠的对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与财税〔2022〕29号文规定一致。根据财税〔2022〕29号文,《办法》第五条明确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身份、工作、诚信三个条件,即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从事生产经营,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二)享受优惠的所得。根据财税〔2022〕29号文,《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优惠的所得为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具体化明确。此外,鉴于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属于不诚信纳税所得,故第八条还明确相关所得不纳入享受优惠范围。 (三)减免计算和纳税申报。《办法》第九条对免征税额的计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南沙区税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南沙区财税部门将在兼顾申报简便和贴近还原港澳税负原则下,及时公布包括申报方式、提交资料、申报程序等,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完善申报指南,以确保港澳居民切实享受优惠。 (四)享受优惠的时间。财税〔2022〕29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办法》第十条作出“港澳居民的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规定,即港澳居民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超港澳税负部分的免征税额的多缴税款退还。 (五)适用区域和有效期。《办法》的适用区域为《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实际执行期限与财税〔2022〕29号文第五条保持一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由于相应纳税年度的减免于次年才办理,故明确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办法》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港澳居民享受优惠的权利。 四、政策效应 《办法》的实施将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及时、顺利落地,将更好地落细落实国家支持南沙发展重大部署,既遵循内地税制,也营造了税负趋同香港、澳门的宜居宜业环境,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到广州南沙创业就业,助力广州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