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办资环〔2022〕39号]  [2022-09-01]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开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的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坚持陆海统筹、修复管控相结合开展工作;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不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2023年项目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省、自治区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不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2022年度新纳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的城市不再重复申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有2022年度新纳入支持范围的可再申报1个项目)。2021年度纳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但中央财政资金执行率低于70%(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城市不得申报。依据项目排序情况,对超过申报数量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海南省的省管县可参照地级市参加申报。

  (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可由相邻城市统一规划,分别按规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差异、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式的生态修复工程。要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

  (三)申报城市应以改善本地区整体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目标,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统筹规划申报项目,避免小散项目,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5亿元、一般地级市不低于4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各地应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新的债务风险。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拔的项目,中央财政按照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奖补4亿元、一般地级市奖补3亿元安排资金,分两年下达。

  (四)2022年10月8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申报文件,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含全部电子文档)按程序联合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各地应坚持陆海统筹,将围填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防灾减灾等与陆域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结合,提升海岛海岸带和海域整治成效,促进实施项目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减灾效益。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全面推进绩效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部门职责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城市应按要求填报分年和实施期内的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要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从严审核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内容,确保项目质量。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同时确保不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审计、督察等发现问题整改未到位事项。要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项目是否涉及上述事项,涉及有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简便装订,避免繁琐冗长、过度包装。

  (三)夯实项目实施基础。申报城市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夯实项目前期基础,提高项目成熟度。拟纳入支持的项目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海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经费预算审核等立项和审批程序以及项目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请各地在项目申报时提交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明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可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断提高项目成熟度,以后年度可优先申报,确保预算一旦下达就能实际执行。项目成熟度将作为项目选拔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灵活、适当方式,开展项目编制、遴选、上报等工作。

  附件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摘要。从项目位置、生态系统主要问题、必要性、可行性、项目主要内容、经费预算、可量化的预期目标和成效、实施期限、项目成熟度等方面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不超过1500字)。

  (二)区域概况。介绍项目拟实施范围自然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状况、海域使用现状、社会经济状况、海洋灾害综合风险及防灾能力概况,项目涉及的相关规划等,说明拟实施项目所在区域具体位置和实施区域拐点坐标,提交矢量数据,明确各子项目实施区域及对应的修复内容。

  (三)以往项目实施情况。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进展、资金投入情况、修复效果、问题与经验等。此前纳入“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渤海综合治理、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等奖补范围的项目,应详细说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项目实施区域、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实施及绩效自评情况,并提供项目修复范围与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修复范围叠加图。

  二、生态系统问题识别与诊断

  从生态系统质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说明生态问题和防灾减灾现状(附现场照片),分析区域生态受损程度、防灾减灾能力不足及生态问题产生原因,明确生态保护修复对象,在掌握当地生态本底和开展适宜性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生态保护修复范围、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说明项目实施对保障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系统质量、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性,以及与国家战略或区域发展规划的关系。论证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可行性和政策可行性,说明项目已有工作基础,包括拟实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利益相关者协调、资金筹措等情况。叠加分析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确权用海等的关系,说明需用地、用海情况并提供矢量图。

  四、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对象,针对识别出的生态问题,以改善区域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生态减灾协同增效为目标,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提出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的,子项目按照“区域+修复类型”的规则命名,并对每个子项目的总体目标进行描述。总体目标描述要求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

  (二)阶段性目标。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按年度说明项目和子项目的阶段性目标。阶段性目标描述应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

  (三)绩效目标。根据项目总体目标,确定项目预期实现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列出年度绩效目标。若包含多个子项目,需列出总体绩效和每个子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其中,效益指标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等。绩效目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对能够量化的绩效指标应设定量化指标,确保绩效目标可量化、可考核。

  五、实施内容与进度安排

  (一)实施内容。建设内容包括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盐沼、砂质海岸、河口、海湾等典型生态系统修复,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的入海污染物治理等。项目分解为子项目的,分别明确子项目的实施内容。

  逐条说明项目实施方案中是否包含以下内容: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河流入海国控断面以上污染源达标治理项目等。

  (二)技术路线。包括项目生态修复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技术手段和方法、工程布局、主要工程量等。工程方案要达到可研设计水平,方案中涉及用海或占用土地等权属问题,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确权用海和拆迁安置等利益相关者问题,要逐条说明,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书;涉及砂质海岸修复的,要提供沙源来源说明。

  (三)进度安排。项目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请按年度说明项目、子项目工作内容安排和实施进度。项目申报时需说明项目成熟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项目实施各项时间节点。拟纳入支持的项目应确保能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海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经费预算审核等立项审批程序以及项目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上述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请在项目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实施方案附件。

  六、投资概算

  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的原则,测算提出项目概算,并明确测算依据、计算标准等;明确项目预算的筹措方案、资金来源渠道和金额、分年度资金预算,其中:地方财政资金需分别说明省、市、县投入金额和资金来源,社会资金需说明渠道和营利模式,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明确项目预算支出明细和中央、地方、社会资金支出明细,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内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搬迁补偿、以及河流入海国控断面以上污染源达标治理等先导工程主要由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解决。

  七、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要明确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从组织领导、政策保障、管理机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生态监测评估与适应性管理、后期管护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

  八、项目考核验收

  从中期考核、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生态监测评估与适应性管理等方面说明项目各阶段考核验收的条件、时间计划、指标内容等。

  九、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单位
资金情况(万元)资金总额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完成生态修复总面积xx平方千米
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xx千米
岸线修复长度xx千米
海岸带整治修复面积xx公顷
修复海岛数量xx个
……
质量指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植被存活率100%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
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后期管护持续时间≥xx年
……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