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增下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2〕110号]  [2022-08-08]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新增留抵退税政策,中央财政2022年一次性新增下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预算(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

  该项补助参照《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36号)》进行管理,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单位)补助合计
项目代码z225110010006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96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
合计5334900
北京市1037500
天津市96900
河北省138700
山西省53000
内蒙古自治区65300
辽宁地区(不含大连市)110200
大连市46700
吉林省126500
黑龙江省138700
上海市750300
江苏省405700
浙江地区(不含宁波市)215400
宁波市125700
安徽省134600
福建地区(不含厦门市)57400
厦门市100500
江西省53000
山东地区(不含青岛市)136400
青岛市79000
河南省53000
湖北省142800
湖南省61200
广东地区(不含深圳市)186700
深圳市122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65300
海南省57100
重庆市81600
四川省118300
贵州省53000
云南省85700
西藏自治区12200
陕西省89800
甘肃省28600
青海省12200
宁夏回族自治区286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448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400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