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小浪底水利工程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号]  [2006-01-10]

  根据2014.02.12 财税〔201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河南、山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南、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通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河南、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返还数额由两省专员办按照规定的入库比例分别核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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