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邮政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邮政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告]  [2022-08-02]

  近年来,为更好地响应自然人就近代开发票业务的诉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点多面广的邮政网点在便利自然人代开发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疆税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发票开具功能日益完善,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网上代开发票业务。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共同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代开发票业务。

  自然人如需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或前往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停止委托代征业务清单
序号受托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代征范围代征期限起代征期限止代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91650000333057179d新疆乌鲁木齐市

  黄河路191号
姜峰09915633355代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纳税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除外)、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代征税款的同时依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代开对象仅限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6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代征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原值,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1.取得经营所得,开票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按0%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00元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3.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在本年度协议期间,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0%税额幅度减征。
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在本年度协议期间,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幅度减征。
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2%。在本年度协议期间,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幅度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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