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
[财建〔2022〕142号] [2022-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今年以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财政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航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受疫情反复、油价攀升等因素影响,民航企业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启动条件 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四)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 (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四、资金渠道和支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补助65%、70%、8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分别承担35%、30%、20%。 补贴资金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上城市,下同)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转移支付下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航班起飞港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指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下同),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在政策实施后,分两批预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上限的70%;剩余30%待补贴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于资金拨付后及时报送财政部、民航局。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可向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前一周航班补贴,并提供执飞航段、班次、飞行时长(轮挡时间)、客座率、航班实际收入、变动成本等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据民航局每周国内客运航班计划表等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将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补贴的资金足额拨付航空公司。 (三)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编制的整体绩效目标,并按月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四)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航班补贴实际执行情况、地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报民航局、财政部。民航局审核后将资金清算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据此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监督管理 (一)民航局应当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情况、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航空运输市场规律、旅客出行习惯以及实际飞行情况,合理优化航线政策,做好航班计划,以周为单位,对每条航段及其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进行动态调整。 (二)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及时报财政部、民航局备案。 (三)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实施效果,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不断增加航班运行数量,提高飞机日利用率和专业岗位人员业务熟练度。 (四)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要从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行亏损。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骗补等行为,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
填表人(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单位:元 |
航空公司 | 执飞日期 (yyyy/mm/dd) | 航线运行情况 | 机型 | 起飞时间 (xx:xx) | 飞行小时 (轮挡时间) | 旅客运输量(人) | 可提供座位数(个) | 客座率(%) | 航班变动成本 | 航班实际收入 | 实际亏损额 | 每小时实际亏损额 | 申请支持金额 |
变动成本小计 | 航油消耗 | 航材消耗 | 起降费、空管和地面服务费 | 飞行小时费 | 餐食费 | 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 发动机大修和日常修理费 | 客舱服务费 | 行李货物赔偿 | 代理手续费 | 电脑订座费 | 其他 | 合计 | 中央财政 | 地方财政 |
出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出发城市 | 到达城市 | 航段 (三字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0/11 | 13=∑(⑴:⑿) | ⑴ |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 ⑺ | ⑻ | ⑼ | ⑽ | ⑾ | ⑿ | 14 | 15=14-13 | 16=15/9 | 17=18+19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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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周申报,每个航班填列一行数据; 2.航班实际收入应包含客票收入、燃油附加费、已收到的该航班地方政府补助; 3.经停航班实际收入按航段飞行小时进行分摊; 4.航班变动成本其他项需列出具体明细项; 5.东部地区(补贴中央承担65%,地方承担35%)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 中部地区(补贴中央承担70%,地方承担30%)包括: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区(补贴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20%)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