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2022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22〕14号]  [2022-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2储蓄01,国债代码:221701,以下称第一期)和2022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2储蓄02,国债代码:221702,以下称第二期),现就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500亿元。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35%,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3.52%,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2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22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和2027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通过网点柜台代销。为统筹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储蓄国债发行工作,承销团成员要严格遵守属地和监管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抓细抓实储蓄国债发行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两期国债发行额度管理暂按《2018-2020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执行,初始基本代销额度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详见附件)。中国工商银行等29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以下统称手机银行试点成员)同时通过其手机银行代销。

  2022年4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手机银行试点成员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合计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2022年4月11日至4月19日,网银成员和手机银行试点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各渠道额度比例。2022年4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22年4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22年4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2022年4月10日至4月14日的发行款于2022年4月15日17:00前上缴,2022年4月15日至4月19日的发行款于2022年4月20日17:00前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22储蓄01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一期缴款账号:270—22401

  第二期缴款账号:270—22402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三、提前兑取”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机构代码机构简称
比例
机构代码机构简称比例
1001工商银行**20.38%1028成都银行*0.37%
1002农业银行*12.23%1030西安银行0.16%
1003中国银行*8.41%1034富滇银行0.10%
1004建设银行*20.19%1037宁波银行*0.14%
1005交通银行*5.13%1041徽商银行*0.31%
1006中信银行*1.04%1063汉口银行0.29%
1007光大银行*1.29%1084乌鲁木齐银行0.15%
1009华夏银行*0.63%1100恒丰银行0.07%
1011兴业银行*0.40%1102晋商银行0.27%
1012招商银行**2.45%1109浙商银行*0.23%
1013平安银行*0.33%1111江苏银行**1.30%
1014民生银行0.24%
5008邮储银行**13.74%
1015北京银行*1.39%5011北京农商行*2.36%
1016上海银行*0.99%5014上海农商行*0.38%
1017南京银行*0.53%5015青岛农商行*0.53%
1020广发银行*0.98%5016重庆农商行*0.65%
1021天津银行*0.17%5017广州农商行0.58%
1022河北银行*0.28%5018东莞农商行0.21%
1023杭州银行*0.40%5020成都农商行0.34%
1026青岛银行*0.30%5022赣州农商行0.06%

  注:加*的承销团成员为网银成员,加**的既是网银成员,又是手机银行试点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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