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业务公告2022年第40号

[国债业务公告2022年第40号]  [2022-04-07]

  2022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即将开始,现将2022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向个人发行,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相关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取消发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同时,还可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销售成员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四、投资者需使用个人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清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收开户费和托管服务费用,开立后可以重复使用。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开立个人国债账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投资者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相关业务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手机银行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如投资者已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五、投资者可于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承销团成员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付息日或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不含)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六、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支付至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

  七、投资者可通过个人国债账户所在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和服务电话查询个人国债账户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余额,还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查询个人国债账户截至上一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

  八、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有疑问的,可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特此公告。
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序号机构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