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2号]  [2022-0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附:2022年3月18日起我国将与马来西亚相互实施rcep协定税率

  近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马来西亚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核准书。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开始生效实施。为严格履行协定承诺,积极推动rcep全面生效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第一年税率。根据协定规定,后续年度税率自该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rcep的15个签署方中生效成员数量将达到12个,仅剩余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等3个东盟成员国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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