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2022-02-14]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
1

  95082100
过山车
2

  95082200
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
3

  95082300
碰碰车
4

  95082400
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
5

  95082500
水上乘骑游乐设施
6

  95082600
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7

  95082900
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8

  95083000
游乐场娱乐设备

  注:
    1.税则号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2.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

  2021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印发以来,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调整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一是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对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称生产设备,增列过山车、旋转木马、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二是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允许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1〕7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政策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政策红利,提升海南自贸港吸引力,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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